第一条 名称
本联盟名称为中国古城古镇古村旅游联盟。
第二条 性质
本联盟是全国古城古镇古村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全国综合性旅游行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前提下,加强文化资源的挖掘整理和发扬,最大限度地保护古城古镇古村的文化资源;
在开发各地旅游资源的同时尊重历史文化风貌并加大环境整治力度,为当地创造和谐的人居环境而努力;
通过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促进各地旅游资源整合和共享,实现合作交流;
打造中国旅游特色品牌,为五千年文明的传承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联盟总部设在北京;
第六条 本联盟任务是:
积极开展宣传《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方针政策等公益活动,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
组织古城古镇古村旅游资源开发的学术交流与研讨活动,为政府相关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奖励古城古镇古村保护与旅游开发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协助各地进行旅游资源的挖掘整合,为其培育旅游市场、投资开发、旅游规划等方面提供决策建议;
创建工作网络和交流平台,加强对联盟单位的服务,推动联盟成员的合作和交流;
作为中国旅游的窗口,积极推进国外旅行社的合作,开拓中国旅游资源,为各地旅游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一条 定义
本联盟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承认本联盟章程。
二、志愿加入本联盟。
三、严格遵守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三条 会员人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办理会员登记手续,交纳会费(第二年免交)。
三、由本联盟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四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联盟理事会理事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联盟会议上,有发言权并参与制订联盟的政策和工作计划。
三、对本联盟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四、参加本联盟举办的相关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他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本联盟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执行本联盟决议,维护本联盟的声誉和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并支持本联盟的各项活动,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和资料;
三、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联盟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六条 联盟成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联盟成员如果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联盟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行规公约的行为,经理事会决议可予以除名。
古城古镇古村旅游联盟的组织机构如下:
1、 论坛会员大会;
2、 理事会;
3、 秘书处;
4、 咨询委员会
第一条 论坛会员大会
一、会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利机构,每年举行一次。为了古城古镇古村的建设和发展,会员大会从第二届开始都在著名古城或古镇举办,由各地政府或运营商承办,秘书处协助筹备,有关会议议程由秘书处提前一个月通知所有会员。
二、论坛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联盟章程;
2、组织制定和修改联盟工作计划;
3、对理事会提出的下届论坛的举办地进行决议;
4、根据理事会的建议,确认秘书长的任命或罢免;
5、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6、决定终止事宜。
7、审议并决定本联盟的其它重大问题。
三、会员大会的决议由参加大会的全体正式会员简单多数通过;大会投票出现均票时,联盟主席享有最终决定权;
四、论坛会员大会法定人数及投票
出席会员大会的法定人数为全体正式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所有正式会员在会员大会上享有投票权。
五、如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要求或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可提前召开论坛会员大会。
第二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最高执行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的组成包括主席、副主席、理事、秘书长
1、联盟设主席、常务副主席各一名,副主席若干名。鉴于论坛承办地政府以及论坛总冠名企业对联盟提供的支持以及古城古镇建设事业所做的贡献,联盟的主要领导由以上单位的负责人担任:联盟主席由每届主办地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冠名企业任常务副主席,另外副主席人选由中国著名古城古镇古村做出突出贡献的政府领导或运营商负责人担任。下届论坛上述相关单位如有变更,则在论坛闭幕式上进行交接仪式;具体工作事宜在会议闭幕后接任。
2、发起会员和基础会员中产生一定比例的常务理事和理事,可连选连任;
3、联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为当然的理事。
二、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论坛会员大会的决议,在论坛闭会期间,管理联盟事务;
2、筹备召开论坛会员大会,并为之准备议程;
3、就所有会员申请及有关问题做出决定;
4、批准联盟预算并监督其实施;
5、向联盟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负责指定、撤换联盟秘书长,并决定其报酬;
7、选举、罢免常务理事;
8、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三、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情况特殊,理事会也可采用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由主席召集,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主席
1、是古城古镇古村联盟的最高行政长官,负责主持论坛会员大会和联盟理事会;
2、与秘书长合作提供联盟的政策和组织领导;
3、肩负论坛会员大会的承办地各部门与联盟的协调工作;
4、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副主席
1、协助支持主席的工作;
2、与秘书长一起在古城古镇古村联盟政策及组织上维护主席的决策和权威,并履行理事会的决定与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
本联盟设秘书处,是联盟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
一、 秘书长
秘书长是联盟的首席执行官,对理事会负责,同时负责领导、组建和合理地管理联盟办公室。
秘书长的工作职责有: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负责包括论坛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在内的所有会议的协调和组织;
3、与联盟的现有会员和潜在会员保持联系,负责会员入会、退会等相关服务;
4、负责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联盟办公室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命、罢免;
5、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负责论坛资金筹措和运作;
7、负责论坛的对外新闻发布;
8、为会员和其他合作提供服务;
9、负责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务。
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 咨询委员会
一、是联盟的非常设机构,根据每次的工作需要组建;
二、包括主席、名誉主席、首席专家、专家组成成员
三、职责
为了扩大联盟影响,并更好的发挥联盟对各个会员的服务,联盟将与每年的会员大会期间召开“古城古镇古村旅游论坛”,由咨询委员会负责论坛报告事宜,具体职责有:
1、 负责组织起草并发表与论坛业务相关的经济预测;
2、 负责论坛报告会的主题;
3、 负责对会员成员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
4、 为各会员单位的旅游资源开发和整合提供决策建议;
5、对联盟予以表彰的团体和个人给予评定。
第一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1、会费;
2、政府资助;
3、捐赠;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本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条 本联盟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 本联盟的资产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八条 本联盟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九条 本联盟的资金可通过合法的运营,实现保值和增值,不断壮大本联盟实力,增强服务功能。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一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论坛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论坛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
第三条 本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条 本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杜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二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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